中華民國觀光局交通部112年9月8日觀業字第1123002067函修正,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
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
立契約書人
(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一日,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)
旅客(以下稱甲方)
姓名:(訂購人姓名)
電話:(訂購人電話)
住居所:(訂購人聯繫地址)
緊急聯絡人:
姓名:
與旅客關係:
電話:
旅行業(以下稱乙方)
公司名稱: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
註冊編號:00501
負責人姓名:羅勝群
電話:02-25681611
營業所:104 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50 號 10 樓之一
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,依下列約定辦理。
第一條 (國外旅遊之意義)
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,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。
赴中國大陸旅行者,準用本旅遊契約之約定。
第二條(適用之範圍及順序)
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,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;本契約中未約定者,適用中華民國有關 法令之規定。
第三條(旅遊團名稱、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)
本旅遊團名稱為 (依商品頁面及訂購憑證所載)
一、 旅遊地區(國家、城市或觀光地點): (依商品頁面及訂購憑證所載)
二、 行程(啟程出發地點、回程之終止地點、日期、交通工具、住宿旅館、餐飲、遊覽、安排 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): (依商品頁面及訂購憑證所載)
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、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。乙 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。
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。
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、宣傳文件、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,以最有 利於甲方之內容為準。
第四條(集合及出發時地)
甲方應於 商品頁面及訂購憑證所載時點 準時集合出發。甲方未準時到約定 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,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,視為甲方任意解除契約,乙方得依第十三條之約定,行使 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第五條(旅遊費用及付款方式)
旅遊費用: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,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:
一、 簽訂本契約時,甲方應以銀行轉帳繳付款項(金額依商品頁面及訂購憑證所載)
二、 其餘款項以 (銀行轉帳) 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。 前項之特別約定,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七條,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。
第六條(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)
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,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,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,甲方逾期不為給 付者,乙方得終止契約。甲方應賠償之費用,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;乙方如有其他損害,並得請求賠償。
第七條(旅客協力義務)
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,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,乙方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甲方為之。甲方逾期不 為其行為者,乙方得終止契約,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。
旅遊開始後,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,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。於到達後, 由甲方附加年利率__%利息償還乙方。
第八條(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)
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,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以外,應包括下列項目: